生產事故救濟
-
一、醫療機構可否協助民眾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
答: 醫療機構可以協助民眾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但需檢附「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委託書」。 -
二、申請表單不會填寫時可以請求協助嗎?
答: 可電洽或親臨「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將有專人協助;洽詢專線:02-21002092、地址: 104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99號6樓。 -
三、發生生產事故後,醫療機構除了協助申請救濟外,還可以做什麼?
答:- 醫院:
- 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其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於生產事故發生時 2 個工作日內,派員提供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
- 如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請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共同協助說明、溝通與關懷。
- 診所/助產所:
診所或助產機構依法未強制要求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但若有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仍應委由專業人員提供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亦可委託其他專業人士或團體辦理。
- 醫院:
-
四、關懷小組或提供關懷服務之專業人員有無相關之限制?
答:- 關懷小組成員組成或人數,可依醫院之規模自訂。
- 關懷小組或提供關懷服務之專業人員,不限任職於該機構者;機構亦得與後送醫院或其他單位合作,或透過當地醫師公會等團體及衛生局輔導培養關懷人才等,充實可運用資源。
-
五、生產事故救濟給付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請問何謂「重大傷害」?
答: 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重大傷害」係指因生產所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
- 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六、不明原因造成之「胎死腹中」,是否屬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所定之救濟給付範圍?
答:-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事故」係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 不明原因之胎死腹中案件,如無法排除與生產有因果關係者,應可屬上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範圍,亦應依法辦理生產事故通報作業。
-
七、如何判斷生產事故救濟死亡給付對象為新生兒或胎兒?
答:-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分別為:
- 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 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
-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死產證明書及出生證明書,填表說明所述:
- 死產:指胎齡滿20週以上或500公克以上之胎兒死亡(中、晚期胎兒死亡),即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不會呼吸或未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者,皆視為死產。
- 活產:從產婦完全產出或取出之胎兒,不論懷孕期之長短,在與產婦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凡如此出生之嬰兒,皆視為活產。
- 罰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14條: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 第86條: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綜上,因新生兒或胎兒死亡於申請生產事故救濟死亡給付時,其申請對象及需檢附之證明文件有所差異,為免衍生相關行政作業問題,請生產機構應依上開死產、活產之認定規定開立相關證明書。
-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分別為:
-
八、目前醫療機構提供生產事故關懷服務之窗口,何處可查詢?
答: 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醫事司首頁 > 法人管理及醫事爭議調解 > 生產事故救濟專區)或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專區網站(https://www.safebirthtw.org.tw/)之「全國區域級以上醫院提供關懷服務資訊」查詢各縣市醫院聯繫窗口資訊。 -
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6條所稱重大傷害包含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請問若因生產過程之麻醉所致身心障礙能否申請救濟?
答: 生產事故救濟給付要件為該事故需與生產有關,且無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1條所定不予救濟之事由。是以,如屬生產過程中因麻醉導致的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且領有證明文件者,得依法申請救濟。 -
十、肩難產造成鎖骨骨折、臂神經叢受損若為可恢復者,請問是否就不能符合申請要件?
答: 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規定,重大傷害給付要件需符合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臂神經叢受損若為可恢復者,因無法獲得身心障礙證明,則不符合申請要件。但若為永久性受損時,應先完成身心障礙鑑定,並取得證明文件才能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 -
十一、當產婦與新生兒二者都發生生產事故時,請問可以同時分別提出申請嗎?還是只能擇一類別申請?
答: 二者可同時提出申請。 -
十二、產婦或新生兒於 A 機構生產,發生生產事故後轉至 B 機構處置,請問該由何處協助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
答: 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請求權人得自行提出申請,亦或委託代理人或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協助申請之。」,是以,無論是生產機構或後送機構皆可協助提出申請。
生產事故通報
-
十三、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如何建立機構內生產風險事件之管控機制?
答: 風險事件管控係指機構內針對高風險事件訂有處理程序,例如新生兒急救、產後大出血、備血及輸血等狀況,訂立相關作業程序,並事先擬定轉院後送計畫,以有效因應生產過程中之突發狀況。 -
十四、發生哪些事件需要進行通報?如何通報?
答:- 依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第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生產事故」事件發生後之次月10日前完成事故通報。
- 又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事故」係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 是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若發生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時,依規定須於事件發生後之次月10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現為醫策會)進行通報;若機構未依規定進行通報,依法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十五、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針對重大生產事故應進行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請問何謂重大生產事故事件?
答: 依生產事故通報及審查辦法第二條所稱重大生產事故事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剖腹產手術後,在產婦體內遺留異物。
- 以不相容之血型輸血。
- 錯誤藥物處方致產婦永久喪失肢體重要機能或死亡。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
十六、若生產事故發生之初尚無法判定其傷害之結果是否達到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時,機構是否需進行通報?
答: 如判定傷害結果有可能達到身心障礙程度中度以上,機構仍應通報,並請於事件發生過程及發生後立即處理措施註明「尚未判定傷害程度」。 -
十七、新生兒於A醫院出生,因呼吸窘迫問題轉診至B醫院接受處置照護,但於轉院數日後死亡,此個案B醫院是否需進行通報?
答: 為了解事故之醫療照護過程,轉出及轉入之A、B醫院皆應進行通報,轉出之A醫院請敘述事件發生時間、過程並追蹤病人狀況;轉入之B醫院亦請敘述轉入時的時間、病人狀況、機構內處置過程及病人後續情形等資料,並於事件發生過程及發生後立即處理措施欄位描述病人轉入交接資訊、後續處置過程。 -
十八、新生兒於A醫院出生,轉至B醫院接受處置,但B醫院醫師認為新生兒問題並非因生產所致,請問是否需要進行通報?
答: 通報項目必須為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如醫療專業判定非生產所致事件,則無需進行通報。 -
十九、若產婦為外籍人士,發生事故時是否需進行通報?
答: 無論生產之產婦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若機構發生「生產事故」事件,皆須依法通報,並依其身分填寫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碼。 -
二十、胎兒如有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等問題,或因產婦有妊娠毒血症等因素,經評估診斷而給予終止妊娠處置時,是否需進行通報?
答: 因醫療需求而進行的終止妊娠,如發生生產事故仍需進行通報。對於胎兒的事件發生可能原因屬於「醫療:診斷治療與處置照護相關」。 -
二十一、若為雙胞胎分娩,兩個新生兒傷害程度不同,應如何進行通報?
答: 同次分娩視為同一生產事故事件,故請填寫於同一份通報單,並請填寫 2 份「事件發生後受影響對象:新生兒」,依據兩個新生兒的發生情況及造成的影響進行勾選。 -
二十二、通報截止日如遇假日,是否可順延?
答: 生產事故的通報,目前係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以郵戳為憑,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
二十三、通報單內容是否有規範書寫標準?
答: 請完整填具通報單內各項欄位,除專有名詞之外,以中文書寫為原則。 -
二十四若當月無生產事故事件發生,是否仍須通報?
答: 若當月未有生產事故事件,則無須進行通報。 -
二十五、須向何單位進行生產事故通報?
答: 請電洽「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將有專人協助; 洽詢專線:02–89643000#3036、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