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期限 A- A+ 列印 於105年6月30日起,凡中華民國國民所發生之生產事故案件自發生日起2年內,備妥相關文件向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提出救濟給付之申請。 生產事故救濟款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生產事故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生產事故發生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