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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答: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是國家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特立法建立救濟機制,以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並透過事故發生後之及時關懷、溝通說明與協助,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夥伴關係,減少糾紛,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 -
二、申請流程與步驟 答:- 發生生產事故後,可由本人或委託機構向「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提出申請(洽詢專線:02-21002092)。
- 基金會收到申請資料後,會有專員與您聯繫,並協助確認申請資料是否完整。
- 有關申請流程請參考:生產事故救濟流程(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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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誰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外國人如果發生生產事故,可以申請救濟嗎?
答:- 中華民國國民(含其外籍配偶)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外國人夫妻雙方均不具中華民國身分者,非救濟對象。
-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8 條規定,生產事故之申請救濟給付對象:
- 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給付對象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 重大傷害給付:給付對象為本人。
- 生產事故救濟申請資訊外語版(英、越、印、柬、泰),請參閱國民健康署網站:國民健康署孕婦衛教手冊(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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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額度為何?
答:-
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生產事故救濟給付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
★死亡給付類別 給付金額 產婦 最高新臺幣 400 萬元 胎兒或新生兒 最高新臺幣 30 萬元
★重大傷害給付類別 給付金額 極重度障礙 最高新臺幣 300 萬元 重度障礙 最高新臺幣 200 萬元 中度障礙 最高新臺幣 150 萬元 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 最高新臺幣 80 萬元(衡酌其有無子女、喪失生殖能力對家庭影響程度)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最高新臺幣 30 萬元 - 上述給付金額適用自 108 年 10 月 4 日起發生之生產事故,給付金額視實際審議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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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生產事故救濟給付分為死亡給付及重大傷害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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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撥付對象?
答: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8 條規定,申請救濟給付的對象說明如下:
產婦死亡:產婦的法定繼承人
產婦重大傷害(含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及子宮切除):產婦本人
新生兒死亡:新生兒的父母親
新生兒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新生兒
胎兒死亡:產婦本人
六、生產事故救濟申請給付種類
答: 生產事故的申請給付種類及說明如下:- 產婦死亡
妊娠週數滿 20 週以上之產婦死亡事件 - 產婦重大傷害:子宮切除
- 妊娠週數滿 20 週以上
- 因生產所致之子宮切除事件
- 產婦重大傷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妊娠週數滿 20 週以上
- 產婦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之事件。
- 新生兒死亡
妊娠週數滿 33 週以上之新生兒死亡事件 - 新生兒重大傷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 妊娠週數滿 33 週以上
- 新生兒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之事件
- 胎兒死亡
- 妊娠週數滿 33 週以上
- 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事件
七、申請時須準備哪些資料?該如何填寫申請書?
答: 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 應準備之資料
- 申請書、事故過程病歷摘要及相關證明文件。不同給付類別所需文件詳見網站快速了解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與申請文件。
- 可至生產事故救濟表單下載下載相關表格。
- 填寫方式建議
- 請參考專區網站上的填寫範例及影片示範步驟。
- 若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致電專線 (02-2100-2092) 詢問,或以Email(safebirthtw@gmail.com)聯絡,留下諮詢問題,會由專員回覆。
八、哪些生產事故屬於救濟排除的範圍?
答:- 依《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況者不予救濟:
- 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 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妊娠小於 33 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 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
-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 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 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 本條例施行(105 年 6 月 29 日)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 如果對於申請救濟有任何問題,可撥打生產事故救濟專線:02-2100-2092。
九、申請後多久才能知道審定結果及拿到救濟給付?
答: 於案件申請資料及相關病歷資料完備後,3 個月內會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3 個月。審定完成後,申請人將收到衛生福利部函發之公文通知您審定結果。十、在何種狀況下,政府將追回救濟金?
答: 給付救濟後,如有具體事實證明有《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1 條規定不予救濟之情事,或申請人另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時,將依法命受領人返還所領取之救濟金。十一、發生生產事故後,相關救濟的「申請期限」為何?
答: 生產事故救濟申請案件於發生 2 年內提出申請,須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寄至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99 號 6 樓。十二、救濟給付是否可以減稅或免稅?
答: 受領生產事故之救濟給付,免納所得稅及遺產稅,亦不得為執行之標的。十三、申請表單不會填寫可以請誰求協助?
答: 如您在填寫表單過程中遇到困難,建議您可以採取以下方式尋求協助:- 參考資源:可先至參考專區網站的填寫範例及影片示範步驟。
- 電話諮詢:於上班時間可撥打專線 (02-2100‑2092) 詢問,將有專員協助您理解與填寫步驟。
- Email 聯繫:您也可寄信至 (safebirthtw@gmail.com)留下您的問題,將由專員親自回覆。
十四、提出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就一定能獲取救濟金嗎?
答: 生產事故救濟申請案件,皆須經過衛生福利部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專業審查,並審議是否符合救濟要件。案件審定後,衛生福利部將函發審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十五、若是對於審定結果不滿意,要怎麼辦?
答:- 申請人若是對生產事故救濟的審定結果不服,須於收到處分公文的次日起30 日內經由衛生福利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訴願書格式請參考:衛生福利部訴願書格式,訴願書完成後,連同檢附資料一併寄至衛生福利部
十六、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提出申請後,若被通知要補附相關文件或證明,有補件期限嗎?
答:- 基金會收到申請資料後,會檢查相關資料是否有缺漏或錯誤,並通知申請人進行補件或補附相關證明。
- 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人應自收受到補件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七、收到公文通知有通過救濟,要如何領取救濟金?
答: 生產事故救濟案件完成審定後,將會收到行政處分函公文。內容包含審定結果,並說明核予的救濟金額與領取救濟金需準備的資料,相關資料備妥後郵寄至財團法人台灣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
(地址:台北市 104 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99 號 6 樓)
如有領據填寫的疑問,請參考填寫範例:領據填寫範例或來電諮詢(02-2100‑2092)。十七、收到公文通知有通過救濟,要如何領取救濟金?
答:- 基金會收到申請資料後,會檢查相關資料是否有缺漏或錯誤,並通知申請人進行補件或補附相關證明。
- 依《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人應自收受到補件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八、是否有接受線上申請?
答: 因申請相關資料需要簽名蓋章,並檢附正本資料提出申請,目前專區網站僅提供「線上表單填寫」,可於專區網站填寫後自行列印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