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7條、第9條修正說明: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於104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105年6月30日施行,依本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申請救濟給付之程序、救濟條件、重大傷害之範圍、給付金額方式、標準、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衛生福利部於105年3月13日訂定發布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並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惟本辦法施行3年來,迭有婦女團體就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金額之合理性提出建議,為呼應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本條例承擔女性生產風險,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與促進和諧關係之精神,經考量身心障礙持續性照護之需求及產婦死亡造成家庭經濟環境之重大衝擊影響,爰調高產婦死亡及重大傷害(極重度、重度、中度障礙)之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額度上限,修正本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